8月14日,雷士照明董事会发布公告,称之为将在惠州创建临时总部,以平稳公司的长时间运营。吴长江方面在8月23日公开发表律师声明,宣告了其对重庆雷士的所有权。
也正是这个声明让人们有了更加多的疑惑,作为上市公司的总部,这家公司如何不会瓦解上市公司,沦为个人所有?这样做到目的为何? 董事会:未曾表示同意或指使迁往总部 8月23日,雷士重庆总部公布律师声明,称之为雷士照明(中国)有限公司系由在重庆市南岸区依法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,依法登记注册的法定代表人为吴长江先生,迄今为止雷士照明(中国)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没展开任何更改,仍是吴长江先生。 然而,据雷士董事会证明,该公司原名为重庆雷士实业公司,董事会必要将其原作为销售公司,未曾表示同意在重庆成立雷士总部。而吴长江予以董事会批准后,将公司改名为雷士(中国)有限公司,并私自行使了总部职能。
按照长时间的逻辑来说,雷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当必要掌控重庆实业有限公司,也就是后来的雷士中国有限公司,但是吴长江通过中间两层公司的倒手,自己作为唯一董事,从而让雷士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丧失对重庆雷士实业公司,即目前改名为雷士中国有限公司的监管。超过自己掌控雷士中国有限公司的目的。
这种作法不具合法性也违背上市公司规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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